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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赫六法 谢赫所说的书画“六法”有什么意义?

谢赫所说的书画“六法”有什么意义?

谢赫所说的书画“六法”有什么意义?

作者:周积寅

中国画品评风气,在魏晋已开其端,到南北朝而大盛。东晋颐恺之《论画》,当推为画品最早文献。南齐著名肖像画家、理论家谢赫《古画品录》是我国第一部有科学性、系统性的画品专著。他在这部著作里提出了有名的“六法”论:六法者何?一、气韵生动足也;二、骨法用笔是也;三、应物象形是也;四、随类赋彩是也;五、经营位置是也;六,传移模写是也。并以此为准则,将三国到萧梁的二十七位重要画家的艺术,按“优劣”分为六品,一一作了评价。这里,“六法”的“法”,决不能单纯作为绘画技法、方法来解,而是指一种内在的尺度、准绳。

谢赫对“六法”的每一法,虽未作说明,但在评画中随时可以领略“六法”的精神。如关于气韵的含义,他在对许多画家的评论中就提到“壮气”、“生气”、“气力”、“神韵气力”,“情韵”、“体韵”、“韵雅”等等。,总不外乎论述人物思想、性格、才能、气质的总和表现在外部的东西,即一个人的精神面貌。现对六法涵义略释如下:

气韵生动——把对象的精神面貌生动地表现出来,使作品具有艺术感染力。骨法用笔——指物象的结构和表现这种结构的线条、笔法。应物象形——准确地描绘对象的形状。随类赋彩——按照不同的对象表现它们的色彩。经营位置——构思构图。虽列为第五法,唐张彦远《历代名画记》认为它是“画之总要”。传移模写——临摹前人的优秀作品,向遗产学习。“六法”中,“气韵生动”为第一法,乃是最重要的一法,它正是概括了“骨法用笔”以下五者的表现特质,成为我国传统绘画的美学准则。

谢赫提出评论绘画的准则为什么规定为“六法”,而不是“五法”或“七法”、“八法”?这与我国自先秦以来常用“六”这个数说明各种事物的组成有关。如《左传》昭公元年记载了医和的话,“天有六气,降生五味,发为五色,征为五声,淫生六疾。”对于味、声、色之美,最早是以六气来解释的。“六气”、“六诗”、“六律”也是儒家常讲的基本概念。汉贾谊《新书·六术》,提出了“六理”、“六法”、“六行”概念。各种事物均由“六理”而生,“内本六法,外体六行”。儒家所说的“六艺”也是如此。贾谊第一次提出了“六法”概念,并论述了它与“六艺”的关系。魏晋时代玄学盛行,很少讲数,东晋而后至齐梁,玄学渐衰,汉代“象数之学”又重新受到注意。谢赫“六法”,显然是受到古代重“六”的影响。

谢赫“六法”是在总结前人及当时绘画创作经验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。东晋顾恺之《论画》、《摹拓妙法》、《画云台山记》及刘宋宗炳《画山水序》中就有“传神”、“以形写神”、“骨法”、“用笔”、“竖划三寸当千仞之高”、“以形写形”、“画象”、“布色”、“以色貌色”、“置阵布势”、“今张绢素以之映则昆阆之形可围于方寸之内”、“模写要法”等用语,谢赫则将这些还是零碎、散乱、模糊的思想进一步系统化、明确化、完善化,提升和确立为批评的准则。

“六法”是人物画品评的准则,也是创作准则。由于这些准则具有现实主义精神,重视对象的精神实质,提出了传统绘画的表现特点,包含了一切题材的绘画在创作技巧上不可缺少的各个方面,具有高度的理论概括性和一切题材绘画都可以适用的普遍意义。因此,随着山水、花鸟画的发展,以后就不单是人物画的品评创作准则,同时也作为整个中国画的品评创作准则。虽然后来五代荆浩《笔法记》为山水画创作提出了“六要”,宋刘道醇《圣朝名画评》提出了六要、六长,清邹一桂《小山画谱》提出了画花卉的“八法”,汪之元《天下有山堂画艺》提出了画竹的“六法”,但都是“六法”的发展与补充,其精神与“六法”基本一致,而影响最大的仍是“六法”,它几乎成了中国画的代名词,直至今天仍有借鉴价值。值得指出的是,近人严可均辑《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》,将谢赫《画品》(即《古画品录》)收入“全齐文,卷二十五,并作了新的断句,后来得到了钱锤书先生的赞同,并以新式标点断句如下:

六法者何?一、气韵,生动是也;二、骨法,用笔是也;三、应物,象形是也;四、随类,赋彩是也;五、经营,位置是也;六、传移,模写是也。钱氏指出历代对“六法”都读了破句,未能得六法真义,并且为证明严可均断句的正确性提出了新的见解(见《管锥编》第四册)。这一问题引起美术界、美学界的注意和重新研究的兴趣。其实,“读了破句”的恰恰是严氏自己。文中连用的六个“是也”是针对回答“六法者何”这一总发问而用的。若照严氏断句,必然是违背语言逻辑的;“六法”中,除了“传移模写”一法中的“传移”与“模写”是大致相等的概念外,气韵与生动、骨法与用笔、应物与象形、经营与位置、随类与赋彩,都是不相等的,决不能用后一个概念去说明前一个概念。如“气韵”需要生动地表现出来,但不能说“气韵”就是“生动”,章法“位置”必须经过苦心“经营”来完成,但也不能说“位置”就是“经营”。因此说,严氏的断句是难以成立的。李泽厚、刘纲纪先生主编《中国美学史》卷二下《“六法”及其标点问题》对此说得非常精辟,可参阅。

谢赫“六法”与骨法用笔

——卫恒《四体书势》

善笔力者多骨,不善笔力者多肉;多骨微肉者谓之“筋书”,多肉微骨者谓之“墨猪”;多力丰筋者圣,无力无筋者病。——卫铄《笔阵图》

谢赫在《画品》中言:“虽画有六法,罕能尽该。而自古及今,各善一节。六法者何?一、气韵生动是也;二、骨法用笔是也;三、应物象形是也;四、随类赋彩是也;五、经营位置是也;六、传移模写是也。”

根据这段记载,我们一般认为是谢赫提出了绘画“六法”论,可谓是“六法精论,万古不易”。然而我们细读这段文字,“虽画有六法”,“虽”字何意?对“虽”字的不同释义可能会产生对这句话不同的释读。笔者综合考察各种文本,“虽”字有以下几种释义或用法:

1.连词,把意思推开一层,表示“即使”或是“纵然”的意思,后面多有“可是”“但是”相应,如“虽然”“虽则”。

2.原本。

当然有关“虽”字的释义还有几种说法,笔者在此仅列举以上两种。那么,根据这两种解释,我们发现在《画品》原文“虽画有六法”中,无论套用前一种释义或后一种释义都是可以的。换句话说,作为一个完整的句子结构,无论这里的“虽”字作“虽然”“纵然”这样的连词用,还是作“原本”的意思用,都可以从语法中获得这个句子的合理结构,但是意义却迥然不同。如果在“虽画有六法”这句话中,“虽”字释读为“原本”或“本”的意思,那么很显然,我们可以获得关于“六法”新的阐释:“六法”原本就存在,谢赫在后面引述出来,或者也可以这样认为谢赫的“六法”是谢赫根据前面曾有的一个“版本”修正而提出的。

回到上面关于“六法”的问题,如果“六法”并非谢赫原创,那么“六法”是如何而来的?笔者通过对汉代至魏晋南北朝书法理论的梳理,认为“六法”源头应该是从书法理论体系中得来。依据的标准主要有:一是在古代书论中有与“六法”内容极为相似甚至是雷同的文本;二是“六法”的得名与书论密切相关。比如在这一时期,很多书论中都很偏爱“六”,笔者未曾专门对“六”进行考释,但是发现了书论中跟“六”相关的文本,如卫恒《四体书势》:“昔在黄帝,创制造物。有沮诵、仓颉者,始作书契以代结绳,盖睹鸟迹以兴思也。因而遂滋,则谓之字,有六义焉。一曰指事,上下是也;二曰象形,日月是也;三曰形声,江河是也;四曰会意,武信是也;五曰转注,老考是也;六曰假借,令长是也。”

卫恒不仅提到了仓颉造字的“六义”,还提到了“六书”与“六篆”,卫铄《笔阵图》“夫三端之妙,莫先乎用笔;六艺之奥,莫重乎银钩”提到“六艺”,这里笔者强调的是“六法”的命名应该与当时的书论是密切关联的,换句话说,“六法”的表述借鉴于当时书论话语。其次,书论与画论中的很多文字与后世“六法”文字极为相似也可以佐证这一点。

“为书之体,须入其形。若坐若行,若飞若动,若往若来,若卧若起,若愁若喜,若虫食木叶,若利剑长戈,若强弓硬矢,若水火,若云雾,若日月。纵横有可象者,方得谓之书矣。”

——蔡扈《笔论》

“圣皇御世,随时之宜,仓颉既生,书契是为。科斗鸟篆,类物象形,睿哲变通,意巧滋生。”

——索靖《草书势》

蔡扈在《笔论》谈到了书法的形的问题,若云雾、日月、水火、长戈等,皆为自然之象,可谓是形参造化;尤其是索靖在《草书势》直接谈到了“类物象形,睿哲变通”,与“六法”中“应物象形”几乎是雷同的,但索靖在前谢赫“六法”在后。

当然,仅凭以上两点来论证“六法”的生成问题确实有点牵强,但自汉代以来至魏晋南北朝时期,书论中关于书法用笔与“骨”的关系也可作为参照来看待“六法”生成与书论的关系。

诚如上文所述,绘画“六法”生成于汉以来至魏晋南北朝的书法理论体系,那么在整个“六法”体系中,骨法用笔的重要意义就凸显出来。如何理解骨法用笔?这里首先关联的是对于“六法”的断句问题。关于“六法”的断句,目前有两种主流观点,一是根据唐张彦远《历代名画记》记载的“四字”断句法:“一曰气韵生动是也;二曰骨法用笔是也;三曰应物象形是也;四曰随类赋彩是也;五曰经营位置是也;六曰传移模写是也。”其次是钱钟书先生有异议的断句:“一曰气韵,生动是也;二曰骨法,用笔是也;三曰应物,象形是也;四曰随类,赋彩是也;五曰经营,位置是也;六曰传移,模写是也。”笔者较为赞同钱钟书先生的观点,为何?首先如前文引卫恒《四体书势》中关于“六义”断句:“一曰指事,上下是也;二曰象形,日月是也;三曰形声,江河是也;四曰会意,武信是也;五曰转注,老考是也;六曰假借,令长是也。”

作为近乎同期的文本表述,钱钟书先生的断句方式更契合时代语境。其次,“骨法用笔是也”和“骨法,用笔是也”虽然强调的都是用笔的问题,但是从语法分析上,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。“骨法用笔是也”中强调的是骨法问题,骨法可以作形容词或动词使用,而“骨法,用笔是也”则是转折的语法,这里更加重视用笔的问题。所谓骨法,是书法用笔来呈现出的一种力度效果,因而笔者认为,中国画的本体就是“笔法”。而笔法,即为骨法用笔,骨法用笔就是书法用笔。古代同期文本或稍早的文本中,包含了大量的书法用笔与骨法的案例,由此也可以佐证“六法”生成与借鉴书论的问题,这里引述数则:

善笔力者多骨,不善笔力者多肉;多骨微肉者谓之“筋书”,多肉微骨者谓之“墨猪”;多力丰筋者圣,无力无筋者病。

——卫铄《笔阵图》

《周本记》:重叠弥纶有骨法,然人形不如《小列女》也。

《伏羲神农》:虽不似今世人,有奇骨而兼美好。

《汉本记》:李王首也,有天骨而少细美。

——顾恺之《魏晋胜流画赞》

曹不兴,五代吴时事孙权,吴兴人。不兴之迹,殆莫复传。唯秘阁之内一龙而已。观其风骨,名岂虚成!

——谢赫《画品》

上述所引事例,无论是摘自书论还是画论,可以看出都非常重视用笔,尤其是作为画家的顾恺之,在评价魏晋肖像画作品时,也看重骨法,至于“六法”中所涉及的形象、构图、设色等等都是略而不言。从谢赫的评语也可以看出,这时画家已经开始将书法用笔引入绘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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